环境与废气的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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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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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环境与废气的关键技术

作者:张旅长


在很多工业企业的有组织废气监测过程中,进出口同时监测,但是进出口风量却存在一定的差值,进出口风量差值应控制在什么范围? 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时,理论上处理设施进出口风量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处理设施及管道存在一定的漏风率,

在很多工业企业的有组织废气监测过程中,进出口同时监测,但是进出口风量却存在一定的差值,进出口风量差值应控制在什么范围?

      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时,理论上处理设施进出口风量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处理设施及管道存在一定的漏风率,所以实际上进出口风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中规定,“管道的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一般送、排风系统管道漏风率宜采用3%-8%,除尘系统的漏风率宜采用5%-10%”。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监测孔开设的位置、仪器间误差、人员间误差等等都将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也会导致进出口同步监测时风量不一致。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对进出口同步监测时两者风量差值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回复环境检测问题咨询内容编写)按照上述回复,一般进出口风量差值≤20%,可以接受,超过这个数值肯定是有异常了。风量异常就要分析原因,排除干扰,保证数据本身的合理性和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应当仔细查看是否有漏气的地方,尤其是出口。数据处理排放浓度按折算后的浓度评价,总量按出口风量计算;不用折算的就要考虑风量的合理性,排除人为掺风的可能性。


验收检测实际检测风量与风机额定风量相差较大时数据怎么处理?

     应该按实际风量,受后面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管道长短粗细,角度阻力等等的影响,风机风量可能会和实际风量差别比较大。


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时,在没有便携式检测设备的情况下,能不能出任意浓度值?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A.2.2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对不同污染源监测的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适用《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中规定的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如果没有便携式仪器,对这类排放源是不能检测的,这类检测方法都是要捕集其最大值评价,所以也不能出任意浓度值。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检测适用于一般固定污染源废气的检测,检测方法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测定一小时平均值(在一小时内等时间采样3-4次),测定三个小时值,取最大值评价(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出任意值。除非测定1个小时值,即超标,即可判定排放超标。但也不能出任意一次值(采一个即时样品)。有些机构就是一个即时样品代表一次值,三个样品取最大值评价,这是不对的。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18年 第9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2)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来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18年 第9号)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 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 该如何理解?

          “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来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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